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的事項。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點:
1.法律援助是國家或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助對象為經濟困難人員、殘疾人、弱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服務費,法院向受援人減免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主要形式有: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書。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或者說明的,該申請視為撤銷;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核實。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第二十壹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自行安排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也可以安排其下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於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指定的人民法院。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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