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仲裁員的選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壹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成員由雙方當事人從仲裁機構指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仲裁員名單中選定。選擇仲裁員應把握三個原則:1,選擇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的仲裁員;2.避免選擇符合法定回避條件的仲裁員;3.仲裁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選出。當事人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有效期內選定仲裁員的,仲裁機構將視為當事人自願放棄該權利,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壹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3.仲裁開庭前的準備:(1)學習和掌握仲裁規則和相應的通知。(2)提出異議。根據《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序後,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或者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受理有異議的,應當在第壹次開庭前提出。仲裁案件采用書面審理的,應當在規定的答辯期限內提出。(3)提交證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當事人所強調的仲裁事實。(四)提出抗辯或者反請求。
四。審理和裁決:仲裁應秘密進行。當事人約定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申請書、答辯書等材料作出裁決。
(壹)仲裁庭進行事實調查;(2)雙方辯論。當事人有權在仲裁過程中進行辯論。辯論結束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終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後五日內,發現仲裁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另壹方在第壹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壹次開庭審理前,對方當事人未對人民法院受理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