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最高法院背靠背條款的有效性

最高法院背靠背條款的有效性

壹、背對背支付註意事項:

1,發貨日期要避免循環引用。循環引用,但無法確定交付日期。

2.交貨條款後應增加以下違約責任條款:供方交付的貨物為需方特別準備,如需方屆時拒絕收貨或中途要求退貨,需方承擔合同總價的30%作為違約金。

第二,各方同意的“背對背條款”

法院認定付款條件已經實現,應支持以下觀點:

1.中介方在下遊方發出催款通知的壹定時間內沒有對第三方(即上遊方)采取任何催款行動;

2.中介方因自身原因履行義務緩慢,導致無法獲得第三方(即上遊方)的付款;

第三,背對背合同的條款

1.總承包方在合同中設置背對背條款限制分包付款時,通常只是簡單地在合同中設置“以收到發包人的工程款為支付依據”。

2.這種設置背對背條款的方式存在壹定的支付風險,即單純以發包人的支付為前提,就足以區分總承包方下各分包單位具體應支付的款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章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八條本部分對合同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 上一篇:意識形態是什麽意思?
  • 下一篇:如何處理法院收到的檢察建議書?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