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退稅條件
1.2019年4月起,連續6個月增量免稅額大於零,第6個月增量免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
3.36申請退稅前。不存在騙取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內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
5.自2019,1年4月起,您未享受過立即退換或領取後退換的政策。
二。退稅津貼的計算
1.關於存量免稅額和增量免稅額。免稅額的允許退稅額是根據免稅額的余額計算的,包括增量免稅額和存量免稅額。
存量免稅額是指退稅制度實施前納稅人形成的免稅額。在確定存量免稅額時,以納稅人2065438+2009年3月末的最終免稅額為標準值。納稅人本期期末抵稅額大於2019年3月末的期末抵稅額的,以2019年3月末的金額作為存量抵稅額。納稅人本期期末免稅額小於2065438+2009年3月末期末免稅額的,納稅人本期期末免稅額為存量免稅額。需要註意的是,股票免稅額壹次性退還後,股票免稅額為零。
增量免稅額是指退稅制度實施後,即1,2065438年4月以後,納稅人新增加的免稅額。如上所述,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免稅額大於期末免稅額2065438+2009年3月底,則增加的部分為增量免稅額。需要註意的是,納稅人壹旦取得存量退稅,就不再需要與2065438+2009年3月末的期末免稅額進行比較,當期的期末免稅額就是增量免稅額。
2.投入比例的規定。為簡化操作,減輕納稅人核算負擔,新退稅政策不區分存量退稅和增量退稅,全部設定統壹的投入構成比例。同時計算範圍與舊政策相同,統壹設置為2065438+2009年4月至1,方可申請退稅。
3.關於可退稅的免稅額。將納稅人當期的增量免稅額或存量免稅額乘以投入比例,即計算出納稅人當期應退的增量免稅額或存量免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