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上,妳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只是法律上的形式要求。入職之日應該是妳正式工作之日。
2.按照目前的情況,實習期就是試用期。只是妳們公司在用名詞偷換概念(類似的判決法院判了無數人,網上搜壹下就能看出來)。不同的是實習期不受勞動法保護。法律規定的最長試用期為6個月。所以妳的試用期沒有超過法律規定,應該是有效的。但是按照法律規定,妳的公司要和妳簽訂三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才算合法。
3.至於這個承諾的效力。我認為根據妳的具體情況,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公平自願原則。應該是無效的。但我個人認為應該“簽”,只要法院找不到人,誰都可以簽。第壹,可以保住工作(現在經濟不景氣,找工作不容易)。第二,即使打官司,當事人自己簽的合同自然無效。另外,他們指控妳欺詐。妳可以說他們威脅不簽勞動合同完全是無奈之舉。法院會相信妳的(除非他們花錢),因為擔保合同也是合同,需要本人簽字,否則無效。(為了防止公司查,可以留下朋友的手機號。現在我們有東西送卡滿大街都是,就做幾天吧。)
4.簽勞動合同的時候要註意日期。這樣我就可以得到雙份保險什麽的。當然主要是留個錄音證據什麽的直到我退出。(記錄壹,XXX經理,我是那年在那月加入公司的。這份勞動合同現在是幾號?還行。)
對了,這個承諾書是無效的,不是絕對的。如果是妳和公司外的“第三人”自願簽訂的,應該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沒有禁止。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包含的條款較少,與《勞動合同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妳的工資計算,可以參考以上內容,條文不多,相信價值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