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用
用地單位申請占用、征用林地,應當填寫林地使用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項目批準文件;
(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
(三)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的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4)與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安置費用協議(臨時占用林地和安置費用除外)。
2.批準機關
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征用林地面積低於上述規定數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重點林區林地的,應當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用地單位需要在批準的林地采伐林木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3.處理程序
具體流程包括以下步驟:
(1)申請人將符合規定要求的申請材料提交至省政府政務中心林業廳窗口;
(二)屬於省林業廳審核權限內的征占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後,申請人按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省林業廳向申請人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三)國家林業局在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後,先行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然後將相關材料報送國家林業局申報,國家林業局審核並出具林地使用審批表;
(四)經審核同意占用被征用林地的,申請人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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