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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引起的精神疾病可以申請賠償嗎?

生活中很多時候會提到精神損害賠償的話題,尤其是感情問題。因為牽扯到感情糾葛,壹旦感情出現問題,牽扯會更多。而如果不是和平分手,存在過錯方,過錯方是否應該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再比如在網絡上誹謗、侮辱他人,對他人名譽影響很大。或者因為違約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等。,在這些條件下,可以要求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嗎?

其實精神損害賠償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也就是說,法律上有這樣的說法,精神損害賠償是存在的,但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為精神損害賠償比較特殊,界定起來比較麻煩,主觀因素占比較大。因此,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有嚴格的標準。只有在以下幾個方面才會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說法,沒有精神損害賠償。

人格權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2001》的解釋:“侵犯了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下列人身權;死者的姓名、名譽、肖像、榮譽、隱私、遺體、遺骨受到侵害的;具有象征性人格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而永久滅失或損壞的。”可以享受精神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當名譽或名譽受到不可磨滅的損害時,那麽受害人就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那麽什麽是不可磨滅的傷害呢?也就是說對自己或家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影響了工作和日常生活,導致了嚴重的精神疾病。那麽這個時候除了經濟補償之外,還可以要求消除不良的社會影響。

侵犯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法院2001《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解釋》,身份權的規定包括親權、親權、監護權等。身份權是壹定的社會關系,處理不好會直接影響社會穩定。對於破壞這種親情和監護關系的侵權行為來說,通過對受害人精神損失的請求,有利於保護這種關系,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侵犯財產權引起的精神損害賠償

本文主要針對被賦予特殊含義的財產。如果持有者在持有它的時候對它有特殊的感情,那麽這個時候它就有了個性化的意義。此時,壹旦商品磨損,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那麽單純賠償商品本身的價格,不足以彌補店主精神層面受到的打擊。那麽這個時候要求賠償壹些精神損失也是可以理解的。

侵害婚姻關系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也是感情糾葛最多的關系,也是我們在辦案或者回答咨詢時最容易被問到精神損害賠償的情況。那麽,在婚姻關系中,壹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訂)》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是對婚姻配偶的保護,對於無過錯方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壹般會支持。但是,如果兩個人在戀愛,壹般是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這種事情的。

在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壹般在這幾個方面,因為我國是大陸法系,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律,那麽法律就不會對其進行保護和限制。所以壹定要記清楚哪些情況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不然鬧點笑話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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