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以及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信息處理的目的、方法、範圍等都要講清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三十五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和條件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確說明信息處理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第二,個人信息與隱私的區別
隱私的內容主要包括維護個人隱私的安寧,保持個人隱私不被公開,對個人隱私自主決策。在我國目前的語境下,壹提到隱私,人們通常會想到私生活的秘密,隱私權通常被認為是“隱私權”。隱私特別強調“隱蔽”,其含義包括兩個方面:
壹方面指獨居生活狀態或私事;另壹方面意味著私人秘密不被他人非法泄露。據此,侵犯隱私主要是非法泄露和騷擾。個人信息權主要是指對個人信息的支配權和自主決定權。
個人信息權的內容包括個人對信息的收集和利用的知情權,以及決定是否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即使是可以公開也必須公開的個人信息,個人也應該有壹定的控制權。例如,權利人有權知道他人將在何種程度上、向誰、出於何種目的使用這些信息。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民法學者將個人信息權稱為“信息自決權”。即使部分個人信息與隱私重疊,但隱私制度的重點是防止個人秘密被非法披露,而不是保護對這種秘密的控制和利用,這顯然不屬於個人信息自決權的問題。據此,侵犯個人信息權主要表現為未經許可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侵犯個人信息主要表現為非法收集、非法使用、非法存儲、非法處理或者非法倒賣個人信息。其中,大量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表現為對個人信息的非法篡改和處理。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能過度處理。而且必須征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信息處理規則的披露條件等。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