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肇事者在打了我弟弟後去了醫院,讓我弟弟身受重傷卻沒有得到治療,最終導致他死亡。肇事者家屬合謀偽造第二現場,擾亂公安機關偵察。還告訴現場目擊者不要報警,不要擴散,把事故車輛藏起來。公安機關去調查的時候也做了虛假記錄。這些證據是確鑿的。我想知道他們中有哪些人在窩藏,是不是所有人都壹無所知,還幫助犯罪分子藏匿窩藏?他們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葉洛說: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窩藏或者包庇的;窩藏、包庇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等。第三百壹十條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出租汽車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何認定容留他人犯罪?
(1)本罪是在事先窩藏或者包庇與同謀者共同犯罪的人實施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實施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同謀者事先沒有與犯罪分子通謀的情況下,本罪才成立。如果行為人在犯罪前與犯罪人串通,在犯罪後同意窩藏或者包庇犯罪人,則成立共犯。因此,本法第310條第二款規定:窩藏或者包庇,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 * *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低於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當以* * *論處。
㈡這壹罪行與偽證罪之間的界限。在偽證罪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以隱瞞犯罪證據的行為類似於窩藏、包庇罪。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本罪是壹般主體;偽證罪是壹個特殊的主體,僅限於證人、鑒定人、記錄員和翻譯人員。
(2)本罪的發生沒有時間限制;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分子躲藏起來或者采取其他避難方法,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涵蓋了對案件重要的犯罪情節。
(四)窩藏、包庇的對象可以是尚未判決的犯罪分子,也可以是已經定罪的犯罪分子;偽證罪的客體只能是尚未判決的犯罪人。
(三)本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1979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所以以前的刑法理論認為破壞犯罪痕跡、證據的行為構成包庇犯罪。本法增加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後,有人認為窩藏罪包括幫助消滅犯罪痕跡、毀滅犯罪證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