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與民法關系最為密切,主要表現為:在調整對象上,兩者都調整壹定範圍的經濟關系,因為財產關系作為民法的重要調整對象,本質上是經濟關系;從法律功能上看,經濟法和民法都在保護當事人合法經濟權益、維護良好經濟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1,具體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以管理和協調國民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具有明顯的服從性,屬於公法範疇;民法調整的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平等為特征,屬於私法範疇。
2.法律屬性不同。經濟法強調社會本位,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基本原則,註重維護整體和長遠利益;而民法則突出個人權利本位,強調社會人的權利、平等和自由,可以調動和保護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利用和體現市場競爭機制。
3.調整方式不同。經濟法以強制性規範為基礎,對違法行為綜合運用財產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制裁形式,具有懲罰性;而民法則采取更為任意的規範,當事人可以依法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對違法行為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具有補償性。
擴展數據:
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部門法,因為它的調整對象有特定的範圍,它只調整國家協調自身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它的調整對象可以與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分開。
經濟法是法律的壹個重要分支,它的巨大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2.引導、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3.擴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4.確保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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