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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供應商提供不同的項目信息是否違反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

采購人常見違法違規行為清單包括:21常見違法違規行為,如擅自提高采購標準、不按規定的采購形式和方式實施采購、不合理設定采購要求和評審標準、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性待遇等。常見的違規行為包括:無預算或超預算采購;資產配置標準、技術和服務標準采購等72多項具體內容。

以下是采購人員常見違法違規行為清單的具體內容:

常見違法違規行為: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具體內容包括:

1.無預算或超預算采購;

2.超越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的采購。

主要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6條

《國務院中央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通知》(鐘發[2013]13號)第十二條。

常見的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的采購形式和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具體內容包括:

1.未按要求實施集中采購的;

2.應當采用公開招標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

3.未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批準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4.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

主要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壹條和第七十四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第六十七條

常見的違法違規行為:采購要求和評審標準設置不合理。

具體內容包括:

1.采購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的;

2.購買需求不完整,不明確;

3.未按要求進行采購需求調查的;

4.采用綜合評分法設定價格分值,不合規;

5.評價因素沒有量化和細化。

主要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條、第十壹條、第五十五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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