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采購人員常見違法違規行為清單的具體內容:
常見違法違規行為: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具體內容包括:
1.無預算或超預算采購;
2.超越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的采購。
主要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6條
《國務院中央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通知》(鐘發[2013]13號)第十二條。
常見的違法違規行為:未按規定的采購形式和采購方式實施采購。
具體內容包括:
1.未按要求實施集中采購的;
2.應當采用公開招標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
3.未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批準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的;
4.將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
主要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七十壹條和第七十四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第六十七條
常見的違法違規行為:采購要求和評審標準設置不合理。
具體內容包括:
1.采購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的;
2.購買需求不完整,不明確;
3.未按要求進行采購需求調查的;
4.采用綜合評分法設定價格分值,不合規;
5.評價因素沒有量化和細化。
主要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條、第十壹條、第五十五條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壹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