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是壹方當事人與另壹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是通過壹定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要約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壹、要約是民事法律行為還是準民事法律行為?
壹般來說,要約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要約是壹方當事人為了訂立合同而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款,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第二,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區別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規定,事實行為包括: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侵權行為、違約行為、拾得遺失物、拾得埋藏物等。
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
1.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誌表示為其本質要件;意思表示是民事行為的基本要素。
2.事實行為根據法律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民事行為根據行為人遺囑的內容發生效力。
3.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會產生法律規定的效力;民事行為的本質在於意思表示,而不在於事實構成。
4.事實行為的構成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以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為生效條件。
3.有哪些準民事法律行為?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已經滿足的前提下,行為人表示壹定的內心意思,從而依法引起壹定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意思告知行為、概念告知行為、情感表達行為和寬恕行為。
這種行為仍屬於表意行為,但其效力不是基於表意人的表意表示,而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為是基於當事人意思表示而在民法上發生效力的表意行為。準民事行為可分為勸誡、通知和寬恕。
1.提醒壹下。雖然在相對人的催促行為中可以看出相對人的意思,但其法律後果只是壹個月期間的開始。期限屆滿後,對方仍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這個後果和提醒的意義無關。壹般情況下,催告人傾向於對方作出追認。
2.註意。在這種行為中,行為人表達的不是某種意思,而是壹種事實或情況,通知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
3.原諒。寬恕是壹種以感情為表現內容的行為,但被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不包含在寬恕的內容中,而是壹種基於法律規定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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