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在確認當事人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法院確認的證據對事實作出判斷,適用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如簡單的離婚糾紛、借款糾紛等。在壹些復雜的案件中,如果沒有足夠真實可信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就要結合經驗和邏輯的規則,綜合認定案件事實。
2.經驗法則
經驗法則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形成的關於事物的屬性和事物之間正常關系的壹般認識或規律,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形成的客觀不成文的規律。司法審判中的經驗法則是日常生活中經驗法則的必要而特殊的組成部分。但經驗法則的適用要求法官素質較高,不僅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還要有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和較高的道德素質,才能做到不偏不倚,做出相對客觀的認定。但是,為了避免經驗導致的事實認定錯誤,在訴訟程序中,應當設置與經驗法則相關的推定和司法認知的質疑機制,比如允許當事人質疑和補充相關證據,以證明經驗之外的例外情況的存在。
3.邏輯規則
在案件的審理中,更多的是運用邏輯規則來推斷事實,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或者法院調取的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合乎邏輯的判斷。這種判斷在壹定程度上也受到經驗的影響,但更多的是基於證據和客觀推斷,從而確定案件事實。事實推理作為壹種法律方法,是法官認定事實過程中非常重要的方法,但它要求法官具有較高的邏輯思維能力和司法判斷水平。但需要註意的是,法官在認定事實時必須謹慎使用推理方法,推理過程要非常嚴謹並與經驗法則相關,推理結論也要允許被其他證據反駁或推翻。
確定案件事實的標準
1,案件事實是法律事實,不是生活事實。
2.案件事實是客觀真實的事實。
3.案件的事實是“陳述性”事實
我國民事訴訟中的案件事實證明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標準:定案所依據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有必要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合理消除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結論是唯壹的,排除其他可能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