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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傳特征

法律分析:繼承的特征可以從主體的特定性、客體的特定性、關系的特定性、時間的特定性來分析。

(1)特定性在主體上,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是特定的,他們往往具有法律上的親屬等特定身份關系,是生者對死者的繼承。

(2)客體是指死者留下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財富和“負財富”。從法律上講,繼承只是繼承財富。對於債務,如果死者留下的財富“資不抵債”,那麽剩余債務的繼承人就可以不再支付。但從繼承的本義來看,繼承包括繼承“凈資產”和債務。

(3)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存在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相互扶養),這種關系往往是由特定的身份關系引起的。

(4)繼承的時間性。遺產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

(5)繼承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繼承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再分配,需要法律來規範。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地區)繼承法的實質內容不同,所以具有歷史性和地域性,但歷史性和地域性不是繼承的基本特征。壹般來說,在國家社會中,法律總是對繼承行為進行規範和調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壹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有不同代,推定長輩先死;同代的推定同時死亡,互無繼承。

第壹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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