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平權;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6.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
7.公民在教育、科學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8.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包括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納稅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
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為就業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就業培訓。第四十三條中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法實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由國家和社會保障。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