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豁免法》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全面規定外國豁免制度的法律,在中國涉外法治建設中具有裏程碑意義。這部法律為中國法院審理以外國為被告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外國國家豁免法》頒布後,意味著我國以往的絕對國家豁免政策將調整為有限的國家豁免制度。根據《外國豁免法》,中國法院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受理和審理以外國為被告的案件。增加中國公民和企業的救濟渠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馬新民表示,在《外國國家豁免法》頒布之前,我國長期實行國家絕對豁免政策。我國法院不受理以外國為被告或針對外國財產的案件,帶來了兩方面的不利影響:壹是我國公民和企業與外國發生商業糾紛後,無法通過我國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壹方面,近年來,壹些外國法院頻繁受理並管轄針對我國的誣告、謾罵案件,而我國法院對外國不能有管轄權,造成了這種不對等的局面。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不利的局面,中國確實有必要調整政策,制定《外國國家豁免法》。
近年來,壹些外國法院接受反華勢力對我國的誣告和濫訴,甚至叫囂要剝奪我國根據國際法應享有的國家豁免權。馬新民指出,《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制定為中國的對等反制措施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可以起到預防、警示和威懾的作用。是在更高層次上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必然要求。
同時,馬新民也強調,外國的豁免權問題兼具法律和外交屬性。外國的豁免法符合國際慣例。該法建立了壹個有限豁免制度,符合公認的國際法,也符合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實踐。
《外國豁免法》體現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即國家主權平等,兼顧中國司法主權和外國主權平等。壹方面,中國法院根據領土主權原則行使司法權,保護中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中國法院充分尊重外國的主權平等,豁免其主權行為及其主權財產,促進與外國的友好交流。
《外國國家豁免法》第23條,其主要條款包括六個方面:
壹是確立外國管轄豁免的原則和例外。首先確認外國在中國法院原則上享有管轄豁免,同時明確中國法院可以對涉及商業活動、相關非主權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害引起的訴訟等六類外國非主權行為引起的訴訟行使管轄權。
二是確立外國國家財產免於強制措施的原則和例外。首先,規定外國國家財產原則上在我國法院免於強制措施,但我國法院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強制執行外國的商事財產。
三是明確法律的適用範圍和例外情況。該法適用於外國,包括三類:國家本身、其機構和組成部分以及代表國家行使主權權力的個人和實體。
四是確認外交部在處理外國國家豁免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就有關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向法院出具證明,二是就外交等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問題出具意見。
五是規定對等原則。外國給予我國國家和財產的豁免待遇低於本法規定的,我國實行對等原則。
六是明確了外國豁免案件適用的特別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