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壹般是兼職辭職後馬上結算。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壹並結算剩余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如果扣除離職工資,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事先通知的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只要達成共識就可以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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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約定或者合同約定,在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1條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的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