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受到傷害,可以向旅行社要求賠償,但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旅行社有過錯:旅遊者必須證明旅行社有過錯,比如旅行社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按照旅遊合同履行義務;
2.旅遊者遭受了實際損失:旅遊者必須證明自己遭受了實際損失,如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
3.損失與旅行社的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旅遊者必須證明自己的損失與旅行社的過錯存在因果關系,即如果旅行社沒有過錯,旅遊者就不會遭受這種損失。
遊客要求賠償時,應及時向旅行社提出,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診斷書等,並尋求法律援助或聘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同時,旅行社也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制定安全管理方案、提供安全提示等,確保遊客的人身安全。
受傷後要獲得賠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傷害是他人的過錯造成的:受傷害人必須證明自己的傷害是他人的過錯造成的,例如他人在駕駛、施工、管理等活動中有過錯;
2.受害人遭受了實際損失:受害人必須證明自己遭受了實際損失,如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
3.損失與他人的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受害人必須證明自己的損失與他人的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如果沒有他人的過錯,受害人就不會遭受這種損失。
綜上所述,當傷者要求賠償時,應及時向有關方面提出,保留相關證據,如照片、診斷書等,並尋求法律援助或聘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同時,他人也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制定安全管理計劃、提供安全提示等,以保證他人的人身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十二條
旅遊者在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有權請求幫助和保護。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旅遊者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