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有學者認為“執行和解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和解的結果。
如果壹方不履行合同,仍應按原法律文書執行,只有原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
簽署協議的目的是解決問題,達成和解。至於和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上有明確規定。雙方自願簽署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簽訂協議時,大家也要閱讀並記下協議的基本內容,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調解協議不同於民事調解。調解協議是案件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對各方當事人自身利益進行判斷後達成的協議,提交法院,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民事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法院調解書的內容包括以下三項:
首先是訴訟請求。即原告對被告的實體權利請求。
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訴的,也應當在調解書中寫明。有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還應當陳述第三人的意見和理由。
二是案件事實。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和雙方爭議發生、發展的全過程。
第三是調解的結果。即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包括訴訟費用的負擔。
和解協議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清償債務、避免破產清算的書面合同。和解程序開始後,為達成和解協議,債務人應當將和解協議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查和討論。
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議,提交法院裁定是否批準。法院裁定批準後,發布了中止破產程序的公告。和解協議自公布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通常,和解協議包括對債務人免除債務的數額、債務清償期限、債務清償方式、債務清償擔保等內容。?
由債務人提交,經債權人會議表決並經法院認可的清償債務協議。債務人提交的和解協議草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清償債務的財產來源;清償債務的方式;清償債務的期限等。
1.雙方債務糾紛的情況和金額。
2.債務人承認的債務事實。
3.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期限和數額。
4.債務支付偏好。
5.延遲付款的後果。
6.雙方簽字並生效。
參考資料:
百科全書-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