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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規章制度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規章制度依法生效,勞動法明確規定了企業規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提出方案和意見,並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法律分析

註意合法化的要求:由於我國當前勞動力市場嚴重的供大於求現象,用人單位在招聘和就業中處於強勢地位。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走過場,雖然程序符合要求,但實際上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法律規定了違反規章制度的法律責任。即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制度無效,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的規章制度,比如勞動者自願不繳納社會保險,加班是對公司的壹種奉獻,雙職工,壹方解除勞動合同,另壹方必須同時解除,禁止公司員工談戀愛結婚,否則壹方必須立即離開公司等等。這樣的規章制度無效,因為它們與法律相抵觸。目前,雖然很多用人單位已經意識到了規章制度的重要性,並開始完善和加強本單位的制度建設,但由於規章制度的制定在法律上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建議用人單位依靠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和指導,結合行業特點和本公司的具體情況,使規章制度切實有效,真正發揮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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