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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執行是什麽意思?

執行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與案件有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管理措施。

利害關系人在緊急情況下,即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其合法權益將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害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其申請。

財產保全措施如下:

1,封存。是指人民法院對需要保全的財產經過清點後,加蓋印章,防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

2.癲癇發作。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產移至壹定場所並予以扣押,以防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處分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財產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的物品,但不得使用;

3.別動。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被申請人不得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壹種財產保全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資金。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財產保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采取財產保全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2.利害關系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無權限的;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的內容,這是壹個給付的訴訟;

5.必須是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沒有責令提供擔保。

綜上所述,財產保全是指在案件判決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之前,人民法院對訴訟標的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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