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壹般性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法的規定。”同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還存在以下特殊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規定,義務人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行政賠償判決、行政賠償調解書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天。《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釋》第九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期限內又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人可以在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八條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 且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繼受人可以在六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權利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