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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與治安拘留的區別

法律解析: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對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人所實施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除了行政拘留,還包括罰款、警告等處罰。

法律依據:1。行政拘留處罰權是公安機關的專屬權力。目前只有公安機關有行政拘留的處罰權。其他行政機關可以處以罰款、警告等處罰,但無權處以行政拘留。

2.行政拘留是壹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無權設定。

3.單次行政拘留最長期限為15日,多次行政拘留合並處罰最長不超過20日。

第二,治安拘留

治安拘留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的行政拘留,是最常見的壹種行政拘留。行政拘留還包括違反其他行政法實施的行政拘留。比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出入境管理法》的行政拘留。單次治安拘留最長不得超過15日,多次治安拘留合並處罰最長不得超過20日。

三。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現行犯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刑事拘留的性質是強制措施,不是刑罰。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社會危險的發生。對罪犯的最終懲罰是由法院以量刑的形式做出的。

2.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無權設定。目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3.拘役的期限壹般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7日,犯罪嫌疑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如果被刑事拘留的人需要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期間需要這樣做,而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最長時間是七天,那麽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最長可以被拘留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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