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1。行政拘留處罰權是公安機關的專屬權力。目前只有公安機關有行政拘留的處罰權。其他行政機關可以處以罰款、警告等處罰,但無權處以行政拘留。
2.行政拘留是壹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無權設定。
3.單次行政拘留最長期限為15日,多次行政拘留合並處罰最長不超過20日。
第二,治安拘留
治安拘留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的行政拘留,是最常見的壹種行政拘留。行政拘留還包括違反其他行政法實施的行政拘留。比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出入境管理法》的行政拘留。單次治安拘留最長不得超過15日,多次治安拘留合並處罰最長不得超過20日。
三。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現行犯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刑事拘留的性質是強制措施,不是刑罰。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社會危險的發生。對罪犯的最終懲罰是由法院以量刑的形式做出的。
2.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無權設定。目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3.拘役的期限壹般為3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7日,犯罪嫌疑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日。如果被刑事拘留的人需要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期間需要這樣做,而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最長時間是七天,那麽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最長可以被拘留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