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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願者活動中發生事故誰負責?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人。因誌願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的過錯,致使誌願者在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誌願服務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誌願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誌願服務組織、誌願者用人單位、誌願者使用單位應當協助誌願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由於不可抗力,誌願者在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誌願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誌願服務組織、誌願者用人單位和誌願者使用單位應當給予誌願者適當補償。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誌願者既不是活動組織者的工作人員,也不是有償勞動者,因此誌願服務造成的人身傷害不能構成工傷。從民法角度看,第三人造成誌願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明確的事故第三方責任人,只能由傷者自己承擔,或者隊員之間互相幫助。因此,為對人有害的誌願服務活動購買人身保險是非常有必要的,獲得保險理賠是抵禦損害風險的利器。統壹購買誌願服務保險,是誌願者們期盼已久的事情。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誌願者,他們都呼籲這麽好的政策能盡快落實,讓他們安心、無後顧之憂地參與誌願服務。

法律依據:《誌願服務條例》

第十七條誌願服務組織在安排誌願者參加可能造成人身危險的誌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根據該條規定,誌願服務組織未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導致誌願者在誌願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無法獲得保險賠償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職工因工外出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指派、動員並同意誌願者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誌願服務的,誌願者在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誌願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誌願者所在用人單位有責任為誌願者辦理工傷認定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誌願服務條例》第十壹條誌願者可以參加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也可以依法自行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根據該條規定,誌願者可以在應急指揮機構的統壹指揮和協調下,響應政府號召,依法開展誌願服務活動。誌願者的誌願服務活動未經誌願服務組織安排,也未被指派、調動、同意或者沒有用人單位的,由誌願者用人單位負責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並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應當申請工傷認定,並為見義勇為人員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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