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誌願服務條例》
第十七條誌願服務組織在安排誌願者參加可能造成人身危險的誌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根據該條規定,誌願服務組織未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導致誌願者在誌願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無法獲得保險賠償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職工因工外出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指派、動員並同意誌願者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誌願服務的,誌願者在參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誌願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誌願者所在用人單位有責任為誌願者辦理工傷認定並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誌願服務條例》第十壹條誌願者可以參加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誌願服務活動,也可以依法自行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根據該條規定,誌願者可以在應急指揮機構的統壹指揮和協調下,響應政府號召,依法開展誌願服務活動。誌願者的誌願服務活動未經誌願服務組織安排,也未被指派、調動、同意或者沒有用人單位的,由誌願者用人單位負責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並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應當申請工傷認定,並為見義勇為人員支付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