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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要求續簽。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目前基本上所有的勞資雙方簽合同的時候都是有時間的。時間到了之後再結合實際情況看雙方是否繼續續簽勞動合同。其實勞動者應該對合同到期時員工要求續簽的法律依據有壹定的法律知識,因為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也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1.合同到期,員工要求續簽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後,應在1個月內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1個月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1)合同期限已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終止,但雙方依法續訂或者延長的除外;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約定的工作完成後,或者其他類型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全部履行完畢後,勞動合同因目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後,企業勞動合同終止;

(四)當事人死亡。勞動者死亡,本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繼承或轉讓給第三人而繼續存在,視實際情況而定;

(5)工人退休。員工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手續後,本合同終止;

(六)企業已不存在。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者合並後,原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終止。

第三,可能出現的問題

(1)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強迫對方續簽合同的。企業的勞動合同到期即終止,不附任何條件。確定因生產或工作需要可以續簽合同,但必須征得雙方同意;任何壹方都無權強迫對方續簽合同。否則續簽的合同無效,續簽本身違法;

(2)合同期滿後,雙方既不續簽合同,也不解除合同,繼續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源於雙方或壹方法律意識的淡薄。維持事實勞動關系往往會給雙方的權益帶來損害,因為事實勞動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3)雙方辦理續保手續不合法或不完整。比如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員工協商,不與員工簽約,而是由別人代為辦理。這樣續簽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會對企業有害。壹旦勞動者拒絕承認續簽合同的效力,或者采取不辭而別的行為,企業的損失無法追究。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中,對勞動者在合同期滿時要求續訂有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在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壹定的補償,且必須有合法的理由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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