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強迫交易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可以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並根據自己的消費需求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的權利。這是消費者的權利。根據相關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從事欺騙性有獎銷售或者以有獎銷售方式銷售優質優價商品;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濫用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者本地產品流向外地,這也是對消費者選擇權的有力保護。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進行公平合理的市場交換的權利。公平是指導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交易的重要法律準則,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中均衡受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對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強行買賣商品,或者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