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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司法秩序罪

法律主觀性:

幹擾司法程序罪是擾亂法庭秩序罪。擾亂法庭秩序罪以情節輕重為標準,只有嚴重幹擾法庭秩序的行為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後,不應認定為擾亂法庭秩序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以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法律客觀性:

【刑法規定】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以及其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的,由審判長給予警告,予以制止。不聽制止者,可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和拘留必須得到總統的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或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聚眾鬧事、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批復(1994.9.26法復[1994]5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妳院《關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案件認定罪名、適用法律規定、審判程序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民法院起哄、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量刑。這類案件可以由法院合議庭直接審理和判決。由原審判機構獨任審判員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案件,應當依法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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