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嚴重復雜,需要反復檢查、鑒定、詢問和調查的;
第二,事故認定已經由辦案交警做出,但是保密。其目的在於,壹旦公布責任認定,將不利於機動車方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延遲公布事故認定有助於穩定受害人家屬的情緒,緩和社會矛盾;
第三,根據新交通法,調解必須由事故雙方自願申請。交警調解不是事故賠償的必經程序,部分辦案人員仍習慣於在確定責任前主持賠償調解;
4.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警力不足,壓案現象嚴重,忙不過來;
五、交警處理的案件有些是有爭議的,要向上級事故處理部門或者法律部門備案需要壹個過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劃分的責任與法院的責任不完全相同,但總的來說,事故責任的劃分是確定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
在沒有相反證據或特殊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直接有效地影響法院的判決。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和作出行政決定的主要證據,雖然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由於交通事故的認定是基於相應的行政法規,所采用的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不同於民事訴訟中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和歸責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於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賠償案件中責任分配的唯壹依據。
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和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綜合確定。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
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