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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加入或退出合夥企業的法律關系。

1.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要求其退夥。這是因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有限合夥人喪失行為能力對合夥企業沒有實質性影響。

而且有限合夥壹般投資回報周期很長,要求壹個無行為能力人退出合夥是不公平的,不夠公平。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無能力作為退夥理由的,從其約定。

2.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資格。

這是因為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的出資轉讓給有限合夥以外的人,對有限合夥事務沒有實質性影響。這種處理方式既能減少因退股而導致的結算麻煩,又能維護有限合夥財產的穩定性。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回的財產對退夥前原因產生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這與普通合夥的合夥人退夥不同,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對退夥前原因產生的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之間的相互轉化。根據自願原則,普通合夥人可以轉化為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轉化為普通合夥人。由於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之間的相互轉化關系到合夥債務的重大事項,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時,合夥企業在有限合夥人任期內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原則是壹樣的。普通合夥人變更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擔任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與普通合夥企業退出者對其任職期間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相同。

擴展數據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加入或退出時的註意事項:

1.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有限合夥企業將轉變為普通合夥企業,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2.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該企業就不再是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3.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為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轉為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擔任有限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擔任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數據

百度百科-有限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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