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依法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固定的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物品,包括:
(a)犯罪收益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能夠證明是否發生過犯罪行為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按照適用的法律條件和程序進行。與本案無關的財產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被扶養人預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立案前嚴禁查封、凍結財產。對於境外司法、公安機關根據國際條約、協定或對等原則提出的查封、凍結請求,可根據公安部的執行通知辦理相關法律程序。
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以外,在訴訟終結前不得處理。法律和有關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有關規定第壹條為了進壹步規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行為,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依法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固定的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物品,包括:
(a)犯罪收益及其孳息;
(二)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能夠證明是否發生過犯罪行為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置涉案財物必須嚴格按照適用的法律條件和程序進行。與本案無關的財產不得查封、凍結。查封、凍結涉案財物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及其被扶養人預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和物品。
立案前嚴禁查封、凍結財產。對於境外司法、公安機關根據國際條約、協定或對等原則提出的查封、凍結請求,可根據公安部的執行通知辦理相關法律程序。
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以外,在訴訟終結前不得處理。法律和有關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