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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負責維護穩定?

維穩辦是由地方黨委和政府管理的機構。

壹、維穩辦的設立和職能

維穩辦是地方黨委政府為應對復雜多變的社會治安形勢而設立的專門機構。它負責協調和處理與社會穩定有關的各種問題,包括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等等。維穩工作直接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意義重大。

二是維穩辦的管理體制

維穩辦作為地方黨委政府的直屬機構,屬於地方黨委政府。具體來說,維穩辦的建立、運行和管理需要遵循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決策和部署。同時,維穩辦也需要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維護社會穩定。

第三,維穩辦的工作機制

維穩辦在工作中通常采取預防為主、綜合施策的原則。通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進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開展重點領域和領域專項整治,努力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此外,維穩辦還註重加強情報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四,維穩的挑戰與發展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變化,維穩辦面臨著壹系列新的挑戰和問題。比如如何有效應對網絡輿情,如何加強跨部門合作,如何提高應急能力。因此,維穩辦需要不斷創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加強隊伍建設和技術支持,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總而言之:

維穩辦作為地方黨委政府的直屬機構,負責維護社會穩定,協調處理涉及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其管理體制屬於地方黨委政府,工作機制重在預防,綜合施策。面對新的挑戰和問題,維穩辦需要不斷創新發展,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7條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相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人民政府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67條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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