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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日記:冷凍胚胎還能回嗎?

我們團隊代理了壹個要求返還冷凍胚胎的案子,壹審駁回,二審改判。所以答案是,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可以要求醫院返還。如果以後出臺新的實施細則,可能會有障礙。

?如果只是想知道答案,看第壹段就夠了。想了解辦案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阻礙,可以往下看。

第壹個障礙是關於冷凍胚胎的財產和所有權問題,壹般是它是什麽,屬於誰的問題。

法律只保護人和物,但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界定其屬性。它具有未來發展成人的可能性,不具備人的特征,與普通事物不同。返還請求權必須以權利人對其擁有相應的權利為前提。在研究了《物權法》中物的定義後,結合《物權法》第二條,我們認為應當屬於受法律保護的物。

現在他已經完成了第壹步,他決心要擁有事物的屬性。接下來就是所有權的確認,也就是我們的權利人是否有權利要求返還。不存在精子和卵子屬於權利人的問題。根據《物權法》第116條的規定,精子與卵子結合形成的胚胎應歸權利人所有。

第二個障礙是請求權基礎的確定,即以什麽理由要求返還的問題。

起初胚胎權利人與醫療機構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但醫療行為結束後,醫療機構與胚胎權利人是否仍應使用醫療服務合同或胚胎保管合同?

我們註意到,如果是保管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保管人有權隨意解除合同,我們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收取定金,並要求返還胚胎。

這樣的思路,如果法院判決醫療服務合同是糾紛,我們也會參照《合同法》第124條關於無名合同的規定,將我們的索賠依據引向第376條。

第三個障礙,胚胎回歸的障礙是什麽,有沒有禁止性的規定。

這個障礙是我們壹審敗訴的主要原因。目前有衛生部發布的部門規章《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

壹審法院駁回了我們關於《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第17條關於保存條件問題的訴訟請求。該案二審主要論證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是否適用於本案胚胎。

最終,法院認定該條例不適用於本案。作為權利人,收回自己的全部胚胎並沒有違反社會道德,不屬於民法禁止的行為。

這個案子從壹審到二審歷時差不多壹年,二審從開庭到判決歷時半年。法官的考慮是支持取回胚胎引發的後續代孕等社會倫理問題,但目前沒有相關法律禁止權利人的行為。權利人可能只是作為精神寄托保留,二審法院根據現有法律作出判決,值得稱道,以後可能會有相關規範。

如果對具體案例感興趣,請在後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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