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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種退休的最新規定是2021年。

特殊工種的範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特殊工種不是壹個正式的概念,而是壹個約定俗成的稱呼。所以在法律法規中並沒有正式的定義。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經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和《國務院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中規定的退休年齡。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法律,特殊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性55歲,女性45歲。國務院《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且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目前特殊工種退休的審批是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特殊工種實用清單》標準進行的,並分行業進行,對從事特殊工種的年限有明確要求。行業工種列入國家特殊工種目錄的,職工個人檔案中有真實記載的,可按特殊工種辦理退休手續。

特殊類型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勞動關系案件處理。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喪失勞動者資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壹)》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停薪留職的企業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待崗的下崗職工、停產休假的企業職工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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