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議有以下七個特點:
1.人民法院因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而提出的意見;
2.建議內容與案件有關,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範圍的;
3.需要請有關單位幫助解決的;
4.它不具有判決效力,是壹份建議性文件。
5.其對象可以是案件當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6.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也可以在判決後提出。
7.其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
它具有以下顯著特征:
第壹,它是人民法院實現司法職能的措施或途徑,也是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系統工程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權。
第二,司法建議是建議,沒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執行問題。
第三,司法咨詢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需要提出司法建議的,不必逐案提出壹項建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政府關於印發《關於加強司法建議的意見》的通知。
二、創新機制,強化規範,切實提高司法咨詢水平。
4.要把司法建議納入人民法院整體工作安排,創新形式、規範程序、確保質量、增強效果、依法有序推進,努力實現司法建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
5.正確處理司法建議與審判執行的關系,堅持以做好審判執行工作為出發點,充分發揮司法建議延伸審判職能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工作疏漏、制度缺失、隱患等問題時,應當及時提出司法建議。
6.提出司法建議應當堅持必要性、針對性、規範性、有效性原則,做到把握問題準確,分析問題透徹,依據和推理充分,建議客觀合理,方案可行,行文嚴謹規範,保證建議質量,符合保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