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妳的舊書怎麽會犯法?楊律師對此極為不解,提出行政復議,但遭到拒絕。於是,楊先生對執法部門進行了投訴。後來壹審法院判決撤銷處罰。
自己掏錢買的正規書,成為個人合法財富。看完再重復利用賣給別人,怎麽就成了“出版物發行”了?賣兩本舊書是出版物發行業務?相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對“出版物發行”是否存在誤解?如果要這樣處罰的話,那麽各大二手交易平臺上的人估計都能幸免?
我覺得不太合理。我們來梳理壹下什麽是出版。即出版單位以商品交換的形式將出版物傳遞給消費者。這裏必須有三個因素,即出版物的出版者、出版物和消費者。
出版社包括出版單位和發行商,壹般都是大批量發行,但也包括壹些零售商。這種情況下,楊先生賣的是他的二手書,類似於零售商。但楊律師首先是消費者。雖然他是賣舊書的,但嚴格意義上他並不是出版商。楊律師出售他的閑置書籍,這確實是壹種商業行為。這種行為屬於分配範疇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出售二手圖書的行為也屬於將出版物轉交他人的行為。那麽楊律師出售舊書似乎屬於出版物發行的範疇。但是,從事出版物發行並不壹定需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根據我國《電子商務法》第10條規定,個人利用自身技能從事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未依法取得許可的,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
具體到本案,楊先生屬於零星小額交易行為,即年度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654.38+萬元。因此,楊燦先生未經批準出售閑置圖書,行政部門的處罰是違法的。目前,該案只是壹審。雖然還沒有生效,行政部門會不會上訴還不確定,但是這個法院的判決也很有說服力。
對此妳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