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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可以隨意查詢公民信息嗎?

法律分析:公安民警不能隨意查詢公民個人身份信息,如果有證據證明公安民警隨意泄露公民信息造成損害,泄露信息的公安民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泄露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六條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作和發放。居民身份證有兩個功能:視覺讀取和機器讀取。目測和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對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出示執法證件,查驗居民身份證: (壹)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身份需要查清的;(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制作、發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張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事項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張貼虛假信息的;(三)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居民身份證的;(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五)泄露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獲知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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