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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情形。,私人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核準登記手續的,生效,辦理核準登記手續後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分析

私人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符合以下條件的,具有法律效力:1。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具備的基本要素、當事人的真實情況;3.私人合同依法成立,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普通合同,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合同標的不受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合同內容是雙方或者幾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自願簽訂的,合同有效,受法律保護。合同壹經訂立,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變更或者消滅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壹方或雙方不按合同履行義務,將依據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法律性質:1。合同是壹種民事行為。2.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就其意圖達成壹致的民事法律行為。3.合同是旨在建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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