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有法律責任。
自殺案件
(1)見面自殺。指雙方自願同意自殺的行為。因為行為人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所以自殺的壹般不認定為故意殺人;但如果行為人受托殺死對方後自殺,則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協議自殺為名引誘他人自殺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2)造成自殺。不僅僅是因為行為人先前實施的行為,還因為他人的自殺結果。對此,應區分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之前的行為是正當的或者只是壹般的錯誤或者壹般的違法行為,而其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自殺的人心胸過於狹窄,所以此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如果行為人之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自殺的結果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可以將之前的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如果在公共場合侮辱他人,導致其立即自殺,可以將施虐者視為侮辱;
(3)如果行為人先前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只要行為人沒有自殺的故意,就應當按照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量刑時應當考慮自殺結果為從重或者加重法定刑。
(3)勸說或者引誘他人自殺,即行為人希望自殺者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不直接動手,而是以自己的脅迫、欺騙手段促使自殺者自殺,即借助自殺者自己的雙手達到殺死自殺者的目的。刑法中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關鍵是要搞清楚行為人是否真的故意追求壹個自殺者的死亡,在特定的環境下他的行為是否足以導致他人自殺。兩者缺壹不可,不應認定為故意殺人。
(四)教唆或者幫助他人自殺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自殺者的行為往往對幫助、教唆自殺起決定性作用,應當酌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是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是出於善意,那麽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但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於自殺者受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限制,對自殺缺乏正確認識和意誌控制能力。對此,不僅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不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大義滅親算不算故意殺人?
對於所謂的“大義滅親”的行為,我們應該以故意殺人為由,主張我國不承認“家庭法”,所有犯罪分子都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法律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處決他人。行為人只能將違法犯罪的親屬移交司法機關。如果私自處決違法犯罪的親屬,也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處罰可以從輕處罰。
如果妳女朋友自殺是特別簡單的感情糾紛,妳對當事人自殺的做法完全不知情,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實在法律上妳根本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成年人有時候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自殺也不能讓別人成為墊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