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主要職責是執行第壹審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理決定;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權文書和物品;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的案件,執行委托執行的案件,辦理委托和受委托案件的有關事宜,監督、指導和協調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案件。
民事執行的基本原則:
1.執行合法性原則:執行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活動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執行合法性原則包括三層含義:壹是執行活動必須以合法有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沒有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沒有生效,或者生效的文書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範疇,就不能啟動執行程序。其次,采取的強制措施不能超越法定範圍。執行人員采取強制措施時,必須遵守民事訴訟法關於強制措施的規定。最後,實施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在采取強制措施之前,被執行人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義務,不履行的,方可采取強制措施。
2.執行標的的限定原則:執行標的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活動所指向的客體,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但不包括被執行人的人身。
3.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兼顧被執行人利益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必須照顧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4.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原則: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不僅要采取強制措施,還要對當事人多做思想教育,促使其自動履行。
5.協助執行原則: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的,應當依法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