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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分手後男方給女方的錢該不該還?不還違法嗎?

男女戀愛時,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壹定要還,不還也不壹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不壹定要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擴展數據:

戀愛和同居期間常見的三種經濟糾紛;

第壹類是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第二類是戀愛期間捐贈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後捐贈的財產可以歸還嗎?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給的彩禮。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1.同居期間的財產混亂關系到《物權法》的適用。

同居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間的婚姻權利和義務。但同居期間,雙方共同生活時,財產是混合的,這就涉及到《物權法》第八章的適用問題。因* * *與生產、生活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 * *有債權債務處理。

2.《合同法》適用於戀愛期間的贈與,車庫可以在權利轉移前撤銷。

戒指、服裝、包、錢等。戀愛期間給的和彩禮性質不同。“壹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壹旦交付即完成,贈與人請求返還,法院壹般不予支持。”唐慧表示,如果贈與的是汽車或者房屋,在尚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取消贈與,歸還房車的難度較大。

如果壹方認為給另壹方的錢是借款,應該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以憑借款關系的證據要求另壹方返還。

3.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應予支持。

另壹個常見的爭議是為了結婚而給的彩禮。彩禮是婚前財產的特定贈與,可視為附條件贈與。“確定是否是彩禮,要考慮當地的風俗習慣。壹般不能把彩禮的範圍擴大到婚前贈與的全部財產。”唐慧說,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如果認定屬於下列三種情形,法院應予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婚前支付,給支付方造成困難。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問題

人民網-戀愛時分手後如何處理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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