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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使用者可以改變嗎?

宅基地使用者可以變更。

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依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根據這壹規定,農民因買賣、繼承房屋而轉移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但需要註意的是,變更時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發生轉移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指依法占有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並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壹)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房屋及與村民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壩等。

(三)宅基地使用權嚴格“壹戶壹宅”。

(4)福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六十四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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