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人們有時會發現別人丟失的貴重物品。從道德和法律方面來說,發現遺失物應及時聯系失主,或者交給有關部門處理,不能私自占有。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依據,損人利己的法律事實。不當得利人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的性質是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當得利人的義務是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因發生的。不是為了懲罰受益人的致富行為,而是為了糾正受益人不當得利的不合理現象。因此,我國民法原則規定,只要存在不當得利的事實,就必須予以糾正,無需詢問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把別人的財物據為己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應該是不當得利。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債權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壹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第三百壹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八十五條受益人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