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米範圍內禁止畜牧業。根據法律規定,養殖場應當距離鐵路、縣級以上公路、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和其他畜禽養殖場1000米以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選址應註意以下事項:1。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布局的總體要求,遵守禁養區、限養區的規定,符合城鄉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布局的總體要求,遵守禁養區、限養區的規定,建設在規定的禁養區內。2 .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的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出切實可行的汙染物控制和綜合利用方案。3.應建在地勢平坦、場地幹燥、水源充足、水質良好、排汙方便、交通便利、供電穩定、通風向陽、無汙染無疫源的地方,並常年處於村莊的下風向。4.應當距離鐵路、縣級以上公路、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和其他畜禽養殖場1000米以上;距離屠宰場、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和汙水處理場、風景旅遊和水源保護區3000米以上。5.堅持農牧結合和生態養殖,要充分考慮飼草料供應和運輸的方便,並註意公共衛生。
法律依據:
《畜牧法》第四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二)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