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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是否有權力對法院執行民事案件進行監督?

檢察院有權監督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民事執行活動監督案件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執行監督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必要的民事執行監督案件,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監督:

1,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2.被執行人在執行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

3、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4.需要跟進監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因辦理監督案件的需要,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調取人民法院的執行案卷,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配合。

如果通過復制電子卷、查閱、復制、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該文件不得查閱。

人民檢察院查閱人民法院的案卷,應當由人民法院辦公廳(室)辦理,並在五日內提供。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原因,並在情況消除後及時提供。

人民法院正在辦理或者已經結案的未立案案件,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時,可以直接向辦案部門查閱、復制、抄錄、摘錄案件材料,無需查閱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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