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防、海防和空防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內水、領海和領空神聖不可侵犯。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維護領土、內水、領海、領空的安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第二十七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統壹領導邊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範圍,負責邊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和保衛工作,共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第二十八條
國家根據邊防、海防、防空的需要,建設作戰、指揮、通信、防護、交通、警衛等國防設施。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防設施建設,保護國防設施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總則
第壹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維護國家的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和安全而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學、技術、教育活動。
文章
國防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安全保障。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獨立自主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禦戰略,堅持民族自衛原則。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第五條
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壹領導。
第六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和每壹個中國公民的神聖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第七條
國家和社會尊重和優待軍人,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加強軍政軍民團結。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軍事關系中,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
第九條
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拒絕履行國防義務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