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強制性標準是指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而制定的強制性規定。以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手段在壹定範圍內實施的標準,具有法律屬性。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壹章第二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標準(包括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和社會事業中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三、強制性國家標準代號為GB,推薦性國家標準代號為GB/T。
擴展數據: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編號和對外通報。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立項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強制性國家標準經國務院批準或授權發布。
參考來源:
百度百科-強制性標準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