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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納有哪些風險?

法律分析:繳納社保有很多風險。比如有政策風險,信譽風險,使用風險。保單風險是指員工與掛靠代理人的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在向社保經辦機構申領社會保險待遇時,會被認為是保險欺詐。將被處以詐騙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實踐中,由於勞動者個人生活的便利,或者由於用人單位就業的便利,出現了很多異地就業的情況。很多用人單位選擇在勞動者實際工作地委托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繳納社保,簽訂相關人事代理協議。之所以各地都存在這種現象,有其歷史原因,也與政策制度設計不完善、社保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基金統籌層次低有關。簡單來說,社保繳納就是用人單位將社保繳納費用支付給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義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通常也稱為“掛靠繳費”。為了順利繳納社保,受托方壹般會與委托方員工簽訂名義上的勞動合同,表面上形成“勞動關系”,然後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繳納社保。委托第三方繳納社保,既能滿足員工意願,又能節約企業成本,看似達到了“雙贏”的目的。但這種操作在實踐中隱藏著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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