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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應該如何正確對待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1.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統壹的。

權力和義務的統壹,首先是權利和義務不可分。所謂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做某種行為,並要求他人做相應的行為;所謂義務,是指公民依法應當履行的某種責任,表現為負有義務的公民必須做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其做某種行為。在法律關系上,權利和義務是同時存在的壹對範疇。沒有權利,沒有義務,沒有義務,沒有權利。公民既是法律的權利主體,也是法律的義務主體。權利的實現需要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需要權利的實現。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其次,權利和義務的統壹也說明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壹方面,國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權利,使公民真正認識到自己是國家的主人,更加自覺地履行義務;另壹方面,公民自覺履行義務可以促進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為公民享有和平與合作的權利創造更多的條件。

2.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根據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原則,任何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壹,公民應當切實行使公民權利。第二,公民要自覺履行公民義務。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是每個公民對國家、社會和其他公民應盡的義務。只有履行壹定的義務,才能獲得相應的權利。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或者享受權利少義務,都是不對的。

總之,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不存在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義務不享有權利的公民。只有把認真行使公民權利和自覺履行公民義務結合起來,才是正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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