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證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的身份證明。由武警部隊政治部發放和管理,分為警官證和文職幹部證。
它起著身份證的作用,是武警官兵身份的有效證明。壹般註明姓名、出生年月、單位、警銜、職務、部門,並附有照片和下屬單位公章。
根據全軍統壹安排,武警部隊從7月16日起,陸續換發了警察、文職幹部、義務兵、士官、文職人員、工人等2016證。新版CAPF證封面如下,內芯樣式和防偽技術與軍2016證相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在著裝執法過程中,應按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或持有人民警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