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僅違反《食品安全法》未達到犯罪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沒收違法所得、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適用於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的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食物的儲存和運輸;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衍生問題:
食品安全標準是什麽?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標準內容:(1)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三)嬰幼兒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4)與食品安全和營養相關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的要求。(5)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六)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七)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8)食品中的所有添加劑都必須詳細列出。(9)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